网购的货物,如果发现货不对板,能否退货并要求赔偿?
广东消费者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原本在网上订购了房屋楼梯扶手,不料,收到货后,却发现楼梯扶手的材质为橡胶木,而非购买时双方约定的榉木。因与商家沟通退货赔偿无果,黎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货款及运费总和的三倍损失。
近日,本案经广东梅江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家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条款,判决商家应支付三倍赔偿14460元。
购买榉木扶手
收到货后却是橡胶木扶手
2020年7月5日,黎某东在淘宝网向某建材店订购房屋楼梯扶手并交支付了货款4820元。
7月31日收到货物后,黎某东发现交货楼梯扶手的材质为橡胶木而非购买时双方约定的榉木,遂以货物以次充好为由要求建材店弥补损失或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双方协商未果。后黎某东通过淘宝网售后服务发起了“仅退款”申请遭拒。
8月8日,黎某东申请淘宝客服介入,确认了建材店欺诈的事实,淘宝客服作出了退货退款且由建材店承担退货运费的处理决定。
9月10日,建材店向黎某东退还货款4820元,却拒不退还由黎某东先行垫付的退货运费892元。
为此,黎某东遂将建材店和淘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店赔偿货款及运费总和的三倍损失,淘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梅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建材店向原告交付的楼梯扶手材质为橡胶木,而不是双方约定的榉木,被告淘宝公司在调处时亦认为被告建材店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告建材店应支付三倍赔偿14460元给原告,运费作为货款增加部分不在赔偿范围。被告淘宝公司积极调处双方纠纷,按法律规定披露涉买卖双方的会员信息,包括被告建材店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上消费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等商品时,可及时联系卖家和购物平台,积极沟通协商,充分了解和利用好购物平台的监管和售后服务规则,申请平台介入调处,或通过法律途径,更好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3月2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该《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钟媛媛、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