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某与孙某、王某等人在被告某菜馆吃饭,吃饭时张某喝了酒,后来从楼梯摔落受伤。张某受伤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在未愈的情况下出院,于2017年8月死亡。意外发生后,张某的家人起诉到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菜馆赔偿96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标准)规定,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商城、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为28厘米,最大高度为16厘米,其他建筑物楼梯最小宽度为26厘米,最大高度为17厘米。被告某菜馆的楼梯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的通行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虽已在楼梯上铺设防滑毯以及提示等,但仍不能免责。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后的行为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其从楼梯失足摔落,其自身存在过错,该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其是在未愈的情况下出院,故死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赔偿比例为10%,被告某菜馆共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