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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拖把从三楼拎到六楼, 楼梯滴水住户摔伤获赔

信息来源:tooioo.com   时间: 2012-02-17  浏览次数:837

    胡女士下楼时遇上物业保洁员拖地,不料被楼梯上的水滴滑倒,昨日宝山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1万多元。
    2011年7月11日上午,胡女士家住四楼,如往常一样,大热天趁早上凉快一点,她穿着拖鞋、抱上不到一岁的外孙女从楼梯下楼。可在经过三楼楼道时,楼梯上有水滴,胡女士脚下一滑摔倒受了伤,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所幸小孩没事。
    经了解,当时物业保洁员正在楼道打扫卫生,保洁员将水桶放在三楼平台转弯处,又将未拧过水的拖把拿到六楼,造成楼梯及三楼平台处湿滑。胡女士认为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因物业方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双方谈判一直未成。
    今年初,胡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
    法庭上,原告请了两位邻居做证人,证明了事发当时楼梯上的水滴是由于被告的保洁员不当操作造成的。
    被告认为事发时原告怀抱小孩,脚穿拖鞋,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伤,保洁员当时只是在顶楼拖地,未在其他楼层工作,为此提供了两位证人,称没有当时看到水滴。但两人并不是目击证人。
    宝山法院认为,原告方的证人系原告的邻居,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所涉内容能够反映原告受伤情况及当时楼道地面潮湿状况;而被告方的证人,其中一位系被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另外一位证人系小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其表示赶到现场时原告已离开,该证人所见证内容难以反映事发现场全部事实。
    根据证据,法院确认原告在楼道里摔倒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在清洁楼道时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地面湿滑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酌情应向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接近事发现场时已对地面潮湿的情况有所知晓,其当时怀抱幼儿,脚穿拖鞋走下楼梯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因此原告摔伤也与其自身疏忽,故原告也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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